有天,我跟一位同樣是全職媽媽的朋友談起找兼職的話題。我笑她這個「人肉接送員」待小女兒升上哥哥的小學,就再也不用兩邊頻撲,可把省下的時間重新投放在工作上。
「好難呀,屋企又無四大長老同工人姐姐,一到學校假期唔通下下請假咩……」也是的,對於沒有外援的父母,即使只是想找份兼職也的確要左度右度。
「咁唯有多等幾年,寄望小朋友升中再諗啦。」
「最弊17歲前係唔可以獨留兒童在家呀。」友人慨嘆。
「咁我肯定自己會犯法。」我笑道,但當中其實帶著八分認真。
▌成為父母,從此被困?
坦白講,要是孩子17歲才能獨自在家,那麼像我35歲才有孩子的,豈不是要等到52歲才能再次擁抱自由?那未免太不人道了。
「咪就係,仲要等到人老珠黃先可以兩公婆去旅行,唉……」友人對自由的強烈渴望,同樣作為全職父母的我實在非常理解。
「咁你17歲之前會唔會俾啲細路自己出街?」我好奇。
「梗會啦,外出年齡無限制,只係獨留在家就要17歲先合法嘛。」
事實上,我曾聽過有在職媽媽為怕誤墮法網,唯有著十多歲的兒子每天放學後在街上流連。你說荒謬嗎?明明在家該比走在街上更為安全吧。
▌年齡不是一切
回想小時候我和我的姐姐是差不多十一、二歲,甚至好像更早便開始被留在家。當年,我和姊姊會在家幫忙照顧妹妹;我則在中三左右則開始自行煮食。現在我女兒還在幼稚園,我當然不會讓她獨自在家,但在我看來,取決於孩子可否獨留在家的,最主要的並非年齡,而是孩子是否已有一定的自理及自制能力。
我們常常假設沒有大人的管束,孩子必然成為脫疆的野馬,然而卻沒想過管得愈少,孩子或許會更懂得自立自制,而這絕非是為拋下照顧孩子的責任而編出來的藉口。
撇除某些疏忽照顧的真實個案,讓子女獨留在家這回事或多或少反映出父母對孩子的信任,而我的經驗是,這份信任會在孩子身上帶來正面的影響。我爸媽就是信任我們三姊妹,於是我們學會了做事有分有吋,也令我相信在生活中偶爾製造一些孩子獨處的機會,讓他們減少對大人的依賴也是不錯的考驗。
▌跌跌碰碰需要自己體會
猶記得中二時的我對下廚仍是一竅不通,勉強只懂用微波爐煮個公仔麵,有次心血來潮不如多加隻雞蛋,結果當然是爆蛋收場,抹到七彩。這次經驗雖然狼狽,卻很深刻,深刻到廿多年來我也沒有再案件重演,之後還激發我要學懂用明火煮食(笑)。
你說我的父母疏忽照顧嗎?
回憶中他們總會先安頓好我們的膳食才外出,也會叮囑我們不要玩火弄刀,別開門給陌生人之類。但即使他們不說,初中時期的我們亦已有一定的家居安全意識,至於那次「微波爐爆蛋事件」只能說是個小意外吧。現在身為人母,我開始明白我們只能把所知的盡量教導孩子,避免他們出錯,但有些事情還是要他們從跌跌碰碰中自己領悟學習。
就如其他許許多多的育兒課題一樣,誰人能夠就兒童多大才可獨留在家,又或是可以獨留多久這些問題上定一個所謂的標準答案?「人係生,條例係死嘅」,我比較關心如何培育一個自理自制能力兼備的孩子,讓他能叫我們放心放手。
編按
文中所指的相關法例應是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中27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這條法例並未有列明十六歲或以下兒童不得獨留家中,但過去不少新聞均指出當中談及疏忽照顧兒童而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的定義並不清晰,令不少家長及監護人因不想誤墮法網,而不會把孩子獨留家中。
不過編輯部也不是法律專業,還望有法律界的高人可以指點~!